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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大陸國台辦表示,由於台灣至今不承認大陸法院判決,所以台籍受刑人要返回台灣服刑會有困難。不過,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今天(16日)指出,「兩岸條例」明訂,就算曾在大陸犯罪接受處罰,台灣仍有審判權,這與我方是否承認大陸法院判決無關,更沒有不符合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問題。

根據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」中的「罪犯接返」條文,2009年生效迄今已有200多件大陸台籍受刑人要求回台服刑的申請案,卻只有1件獲准通過。大陸國台辦日前對此回應表示,台灣至今不承認大陸法院判決,可能造成2次審判,不符合協議精神,是接返回台服刑有困難的癥結所在。

不過,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16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,台灣人在大陸地區犯罪,必須接受台灣的司法審判,明訂於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之中,因此重點不在於是否承認大陸法院判決,司法互助協議中的罪犯接返,也應遵守兩岸條例的規定。

劉德勳說:『(原音)因為我方有兩岸條例75條的規定,75條的規定是說我們針對大陸地區的犯罪案件,我們是有審判權的,所以角度上應該是這樣看,而不是只有一個單純的概念說,對它的裁判承不承認的問題,而是說站在我方,我們對這樣的案件,我們有審判權。』

兩岸條例第75條提到,在大陸地區犯罪,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,仍得依法處斷。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。

另外,針對那200件申請案,劉德勳指出,法務部目前正與大陸進行溝通,希望能依據司法互助協議精神,儘快將這些罪犯接返回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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